他们可能因为冲突或迫害而离开祖国,但他们选择目的地国是因为该国提供的经济机 会。他们很可能符合难民的定义,并且无法返回家园。
许多人(包括难民)因无法获得签证等原因而无法直接前往他们偏好的目的地,他们可能首先要 经过一个或多个过境国才能到达他们偏好的目的地,或者最终到达原本不是他们首选的目的地国。 随着这种复杂的“混合动机”迁移越来越普遍,在二次难民流动方面对各国提出了挑战,这在很大 程度上超出了两项全球契约的范围。如前所述,尽管《移民问题全球契约》范围广泛,但它所涵盖的移民仅限于“余留性”意义上的移民,即难民群体以外的移民。该契约中提到“混合流动”, 这 一概念没有明确承认许多人移民的动机是混合的,而是关心移民和难民流动背后的混合性质。在《移民问题全球契约》正式定稿前,它曾提到向移民提供“移民法和程序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信息,包 括寻求庇护的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保护的权利的信息”,这表明一些移民将有权要求获得难民身份。 条约最后删除了这一用语,这也显示出该问题的敏感性和复杂性。这个灰色区域有可能导致混乱甚至 空白。尽管如此,契约的框架并不妨碍各国在针对混合动机迁移问题上的合作,而《移民问题全球 契约》中的一部分则鼓励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的合作(例如,目标 5:加强正规移民途径的可用性和 灵活性)。同样,《难民问题全球契约》寻求超越传统的难民重新安置的方式,使难民离开接收国 以寻求包括教育或职业在内的机会。此外,许多用于应对这一日益重要的移民现象的相关措施也已出台——其中最相关的是根据国籍而非政策类别或迁移理由来确定迁移资格的区域内自由流动协定。
全球契约如何影响全球移民治理架构?
尽管这两个全球契约有着共同的起源,即 2015 年的移民危机和《纽约宣言》,但它们在全球移 民治理架构中却占据着截然不同的地位。《难民问题全球契约》以既定的国际法,特别是被广泛认 可的《难民公约》为基础。虽然移民有权受国际人权法保护 (和难民相同),但移民群体一直缺 乏一部类似于《难民公约》的条款。因此,尽管《移民问题全球契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与 《难民问题全球契约》相比,它更多地代表了全球移民治理方面的创新。
《难民问题全球契约》的所有内容都是关于执行的:如何通过向接收国提供更多支持和促进难 民自给自足来建立能够强化难民管理制度的责任分担机制。虽然《难民问题全球契约》并不打算修 改难民法,但它确实代表了联合国难民署工作重点的重大转变。从前,难民署更多地将其自身视作 《难民公约》的守护人,监督各国履行其保护难民的义务,并寻求使难民脱离难民身份的长远解决 方案。它还在组织人道主义援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难民问题全球契约》更强调支持难民目的 地国政府和社会,承认它们为难民乃至整个国际社会提供的帮助与服务,而这将会成为国际社会团 结一致并继续分担责任的坚实基础。
《难民问题全球契约》所提出的旨在加强难民接收国之间团结的制度通过赋予非国家主体更重 要的角色,展现难民管理制度的进一步转变。非政府人道主义组织长期以来一直在保护和援助难民 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难民问题全球契约》致力于推动包括私营部门、地方政府等其他利益相 关方更积极的参与其中。为了使一些持久的难民问题或那些没有被头条新闻关注的情况不被国际各方所忽略,该契约在难民管理制度加入了一个结构性要素,即定期审查制度。接收国之间的资源分 配不均破坏了难民管理制度的稳定。将学术网络纳入难民管理制度标志着一种采取循证的应对措施 的积极行动,也与非国家行为体更多参与CRRF 的实施的趋势相一致。然而, 一些人对该网络的性质、 范围和重点表示担忧,并对该网络的管理及其带来的价值的提出了疑问。